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2022年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 作者:润扬新闻 | 发布时间: 2022-01-04 | 3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日前发布了关于2022年社保基数申报的有关重要通知,现附其全文如下,以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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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社保局函〔2021] 64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省直参保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省级统筹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6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63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94号)和《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全省实行多险种统一申报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社保局发〔2021]10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2022年社会保险(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2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22年1月1日开始,2022年4月30日前结束 ,请各经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基数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开始进行当年的申报缴费,2022年12月20日前结束,不得跨年度申报缴费。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相关规定确定。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确定。

(三)企业申报流程及相关资料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各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时,可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自助办结,具体流程如下:

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在“年度个人工资申报”模块,按照提示的申报步骤,选择“申报年度”,下载模板,在EXCEL模板里按要求如实填写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导入模板后即可进行核定。核定成功后,点击“下载《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该承诺书需由参保单位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存档。下一步,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可点击“下载《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该表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留存备查。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线下窗口服务时应携带《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1)《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附件2)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办理。

存档资料:

《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1)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从2022年1月1日开始,2022年4月30日前结束,请各经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基数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号)的规定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得随意增减工资基数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流程及相关资料

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申报时,可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自助办结,具体流程如下:

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在“个人年度工资申报”模块,选择使用年度和险种信息,下载模板,在EXCEL模板里按要求如实填写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导入模板后点击保存,业务自动办结。之后应将存档资料附件1、附件3交社保经办机构存档。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线下窗口服务时应携带附 件1、附件3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办理。

存档资料:

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1),该承诺书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3),该申报表需职工本人、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缴费基数核定

在2021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前,系统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待全省2021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信息系统自动按2021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进行封顶保底,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自动结算差额。当年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每月将按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待完成基数申报后再依据新基数结算差额。对无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督促其及时办理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相关业务,超期还未申报核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缴纳金额。

参保单位要在每月20日之前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当月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无增减变化。2022年1月后有人员减少的,应先申报2022年基数,再做人员暂停缴费业务。因退休或转出办理了暂停缴费的人员,需待2021年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再办理后续退休待遇核定或账户转移业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纳入全国统筹系统,全省各级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从2022年1月起统一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当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生成日不变。信息系统生成征缴计划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查询单》(企业)《山西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核定查询单》(机关事业单位)供参保单位网上查询打印,并到相应的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四、缴费基数申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个人缴费基数是计发退休待遇的重要参数,缴费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申报工作。

(二)专人负责,如实申报

社会保险政策性、专业性强,为保证社保业务办理的延续性和准确性,各参保单位要指定一名社保专管员,不要随意变动,若有调整,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中的专管员信息并做好业务交接工作。各参保单位社保专管员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准确填报各表格,按规定携带申报资料,按时完成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每月的人员增减和缴费核定业务。职工本人要对自己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签字确认,参保单位要严格把关,单位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人必须签字确认。

(三)积极受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社保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业务;各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业务,积极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根据用工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依照相关政策,为职工办理或补办以往年度社保登记、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推诿、扯皮。

附件:1.《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

2.《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

3.《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基数申报表》

(以上附件电子版均可通过官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局-下载专区-2022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管理业务经办表格”进行下载。)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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